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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官方入口:厦门市同安区两部门被指执法“双重标准”

来源:乐鱼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6-05-19 23: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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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同安区两部门被指执法“双重标准”:农民农用棚被强拆,大型经营违建被纵容保护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执法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然而,近期本网不断接到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群众反映,同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同安城管执法局”)与同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下称“同安自然资源分局”)在违法建设处置中涉嫌“选择性执法”“程序违法”及“行政不作为”,引发基层群众强烈不满。

  经深入调查发现,同安区汀溪镇违建问题积弊多年,执法部门的处理却呈现出明显的双重标准——对农民因生产需要搭建的简易农用棚“零容忍”,而对辖区内大量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型违建却长期视而不见,甚至有内部人员带头违建却安然无恙。这一现象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更对公信力和法律权威造成深远冲击。

  2026年1月28日,同安区汀溪镇褒美村村民叶某发现了自己用于存放化肥、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简易雨棚上被贴了一张黄色告知单,随后执法人员口头要求其拆除该设施。“我这个棚子就是用来放农具和化肥的,没有占用耕地,也没影响邻居,怎么就成了违建?”叶某对此深感不解。

  据叶某介绍,该简易雨棚位于其祖厝后一处百年空杂地上,1983年即建有猪圈、厕所及水泥硬化地面,从未耕种、无耕作条件。搭建目的纯属存放农业生产资料的必需设施,未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公共空间,也未违反村庄规划,未影响周边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

  在叶某看来,自己的简易雨棚全部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25年12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精神。该文件明白准确地提出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对符合农村生产实际、未造成不好影响的简易搭建采取人性化处置措施。

  然而,汀溪执法中队的执法方式却令人大跌眼镜。执法人员在雨棚上张贴黄色告知单后,并未出具规范法定文书,也未依法送达,仅以口头方式要求拆除,未明确告知执法依据、拆除期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这种执法方式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

  与叶某农用雨棚的“小过重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汀溪镇辖区内存在着数量庞大的违法建设。据反映人描述,“整个汀溪镇范围内各类违建覆盖超80%的农户”,数量达“数千处”。这些违建中,部分占用农田数十亩用于经营餐饮、休闲旅游等商业用途;部分位于村庄主干道、村口甚至执法中队门口等显眼位置。

  “有的违建就在执法中队眼皮底下,规模大、用于经营,但从来没有人去查。”叶某质疑,“为什么只盯着我这个小小的农用棚子?”

  尤为触目惊心的是,汀溪镇隘头村汀溪卫生院对面存在侵占林地、农地数十亩兴建休闲广场、温泉、开设公司、餐饮经营性项目的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体量巨大。据反映,该项目相关责任人、原汀溪镇某副书记马某标及合作单位相关原负责人均已归案接受审查调查。面对这起已经查实定性的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叶某清在履职严重缺位、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两部门全程放任纵容、坐视违法事实持续存在,直至涉案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有关部门仍未主动履职纠错。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现状在基层并不鲜见,“当执法部门只盯着,对关系户和经营大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时,执法的公信力就已经荡然无存。”

  在调查中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汀溪执法中队的执法过程不仅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在程序上更是漏洞百出。

  据反映,执法人员对叶某的农用雨棚仅以口头方式要求拆除,未出具任何规范执法文书,未依法履行送达程序,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更令人震惊的是,执法人员还单方面设定了每平方米600至800元的罚款标准,扬言如不自行拆除将强制执行。这些行为已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叶某在投诉材料中透露,据“新来的郑副中队长”(汀溪执法中队副中队长郑某鑫)透露,同安区城管执法局内部人员也存在大量违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队伍内部违建问题无疑使执法公正性问题更加突出。

  在这场争议中,土地性质的认定是核心问题,但同安自然资源分局的表现同样令人失望。

  据叶某反映,2026年1月28日,自然资源分局分管汀溪片区工作人员叶某清在与城管局人员到现场核实时,面对这块百年空杂地、1983年即建有建筑物的土地现状,仍拒不承认土地认定错误,称“版图是耕地,我们也没办法”。叶某清在长期分管汀溪片区,一贯不尊重土地客观现状,随意无端对农村搭设农用生产需要的临时雨棚以占用耕地为由发文件给城管局责令拆除,且土地认定的文件拒不告知当事人。

  更为严重的是,叶某清在被指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权纵容放任部分大面积占用耕地经营餐饮、休闲旅游等经营项目,而对弱势农民因生产经营需要搭设的小面积雨棚、甚至几平方布棚都严厉查处。“搞得农民苦不堪言,是地道的非法经营者保护伞、农民的克星。”反映人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土地性质认定应以土地调查成果、实地现状、历史使用情况为核心依据。同安自然资源分局未开展合法实地核查,仅以卫星图片片面认定为耕地,属违规履职、违法行政;同安城管执法局未予纠正,延续错误认定,共同侵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

  2026年,同安城管执法局作出厦同城综信〔2026〕38号《依法分类处理意见》,然而该意见不仅未解决实际问题,反而被指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反映人指出,处理意见将案涉百年空杂地认定为耕地、搭建物为铁皮棚,与事实完全不符;对自然资发〔2025〕217号文件的解读也片面曲解,谎称仅适用于宅基地确权,完全无视文件“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化解、兼顾农业生产”的核心要求。

  更令人失望的是,两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推诿闭环——城管推责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推责“卫星图”,均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同安城管执法局未履行部门协作职责,未牵头纠正错误;同安自然资源分局拒不复核整改,导致核心诉求长期无法解决。

  对于反映人提出的“城管内部人员违建”问题,同安城管执法局仅以“内部自查申报”敷衍了事,无实地核查、无外部监督、无处置结果、无公开公示,未落实“执法者必先守法”的基本原则。

  受访的法律专家这样认为,汀溪镇的情况已形成典型的“破窗效应”——当大量违建因执法缺位而都会存在时,“法不责众”心理会在群众中蔓延,违法者变得更肆无忌惮;而当执法部门突然选择性地针对少数采取行动时,不仅没办法恢复法律权威,反而会促进加剧群众的不信任感。

  “这种执法模式导致了一个怪异现象:一种原因是全镇范围内违建泛滥,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偶尔针对个别农户的简易农业设施开展执法行动,形成‘法不责众’与‘选择性执法’并存的局面。”法律有经验的人指出,长此以往,法律权威将被严重削弱,基层治理秩序将面临严峻挑战。

  在投诉材料中,一个更具轰动性的指控浮出水面——同安区城管执法局吴某锋被指在同安区“中海九号公馆”购买豪宅和别墅,存在违规倒板、违法建设装修问题,涉嫌“把公摊绿化上的树木弄死砍掉,把公摊绿化圈起来当作自家院子使用”等违规、违法现象。

  群众这一指控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同安区违建执法的最高负责人本人就是违建者。执法者带头违法,如何要求普通群众守法?如何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对此,同安区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回应。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然而,汀溪镇的情况显然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

  反映人提出,如果要开展违建拆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违建建设时间顺序逐一推进,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公开公正,对所有违建统一处置标准、统一执行程序。对于农民因农业生产要建设的简易辅助设施,应当严格落实国家217号文件“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柔性处置精神,不得漠视农民农业生产基本权益。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类投诉反映出当前部分基层执法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执法程序不规范、履职不全面、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公正。“尤其是涉及农村违建问题,情况复杂、历史成因多样,执法部门更应严格依照国家最新政策精神,分类处置、柔性执法,保障农民合理的农业生产需求。”该人士表示。

  上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执法行为的日常督导与专项检查,对查实的选择性执法、程序违反法律、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责,推动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叶某清在等基层干部长期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纵容放任重大违法用地、对弱势农民严苛执法、对经营者充当保护伞等问题,亦应一并彻查追责。

  截至发稿,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尚未就上述投诉及相关指控作出公开回应。国家信访局也已收到反映人提交的反驳意见,呼吁上级部门介入督办,责令两单位重新依法全面核查并从严整改。本网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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